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寿政〔2016〕47号)要求,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的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即在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和“180”补充医保。
“两免”:(1)贫困人口参保个人费用由财政全额代缴;(2)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取消住院预付金。
“两降”:(1)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
“四提高”:(1)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保底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60%,其中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及按要求逐级转诊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2)提高重大疾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4组以上,慢性病病种由20组增加到 45组以上。(3)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到60%-90%。(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一兜底”:设定贫困人口医疗费用“351”兜底保障线,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程序(逐级转诊),在本省内的县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封顶额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一补充”: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政策咨询可直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卫生院详询。
县医院政策咨询电话:2766128
寿县县医院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