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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2024-05-07 16:33]  浏览次数: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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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医务科、防保科、院感科,节假日报总值班。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医务科、防保科、院感科或总值班立即向县卫健委、县疾控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分管院长、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

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2、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3、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医务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疾控中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7、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8、各科室及相关医务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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